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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张X与阜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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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债务纠纷

裁判日期:2024-12-23

审理程序:二审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X、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涛(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徐X其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案件基本情况:

韩XX、张X与阜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一审法院调解,阜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9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由阜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但阜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约,韩XX、张X遂申请执行。

案件发展

执行程序启动:2024年2月19日,一审法院依据申请作出裁定,查封阜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阜新市海州区X大街10号1门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执行异议提出:被告徐X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一审诉讼诉求与审理:

韩XX、张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执行异议裁定书,准许继续执行案涉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由阜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发,与阜新市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建设。2016年5月6日,被上诉人徐X与阜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交易契约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1,375,080元,合同当日备案;2014年10月9日,阜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徐X出具购房发票;徐X购房后占有、使用房屋至今,缴纳了供热费、水费、电费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还查明阜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阜新市XX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借贷及以房抵债关系,房屋经抵债、赠与流程到被上诉人徐X手中,徐X因资金、疫情等因素未过户。一审法院认为徐X虽未过户,但合同签订、占有房屋、支付价款及合同备案均在查封前,驳回韩XX、张X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二人负担。

二审诉讼情况: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认定事实属实。争议焦点集中在徐X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徐X负有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审理认定,阜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阜新市XX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房抵债合意合法有效,徐X与阜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合同无签字,但结合契约书与备案可认定合同有效;依据收据、发票及占有事实认定已付全款;通过缴费记录认定合法占有。不过,徐X2016年签约至诉讼8年未过户系自身原因,不符合排除执行规定。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准予执行 (2024) 辽XXX执XXX号执行裁定查封的案涉房屋。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926元,均由被上诉人徐X负担。

 


  2024-12-26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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