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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健康权纠纷
裁判日期:2024-11-11
审理程序:二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某某
被告律师:李某涛(辽宁红沐律师事务所)
上诉缘由: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并让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一审情况:
事发经过:X年X月X日15时,毕某某在新玛特后身正常行走时,被正在街上追跑的张某某从身后撞倒在地,随后毕某某先后到阜新市创伤急救医院、辽宁省健康产业集团阜新矿总医院就诊、住院等,还进行了相关门诊检查、后续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等治疗。
一审认定责任及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追跑属不安全行为有过错,其行为与毕某某损害有因果关系,毕某某无法预见被撞,故张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认定毕某某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共计55804.04元,包括医疗费、外购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判决张某某赔偿这些损失并驳回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一:责任划分比例是否合理: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有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法院观点: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及张某某一审答辩意见,能明确是张某某将毕某某撞倒。张某某上诉称被线路管绊倒后毕某某绊倒在其身上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且要求行走在前的毕某某注意后方过于苛刻,张某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毕某某有过错,所以一审确定张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理。
争议焦点二:误工费标准是否合理: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修正)第七条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等情况做了规定。
法院观点:毕某某有劳动能力,即便未能举证证明误工损失,也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所以一审按3000元/月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2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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