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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召开股东会私下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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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公司高管擅自用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并不说明,公司高管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或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这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问题,不对外发生效力。也就是说,高管擅自用公司财产为自己、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对债权人而言,不应该根据该法律规定而认定无效。

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4-11-18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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